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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金管理缺乏监管的弊端

2011/7/18  来源:江苏会计考试网

本文中的现金是指狭义的现金,即在市场上流通的现钞。本文通过分析企业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关进行评价,对我国现金流通的现状进行分析,说明企业现金缺乏监管产生的种种弊端,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关键词:现金;制度;监管;弊端

  一、目前我国企业执行的现金管理制度

  企业目前执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是国务院1988年10月1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规定如下:

  《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对企业使用现金的范围和结算起点做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的现金使用范围: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同时将企业结算起点定为1 000元。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收到的现金必须存入很行,不得坐支。

  二、部分企业现金管理现状

  目前,笔者对一些企业现金管理情况作了相关的调查,结果令人堪忧,绝大多数的企业都没有按照《条例》的规定使用现金。主要表现为现金坐支现象严重,企业所有者在企业随意支取现金用于个人支出等,使用现金的范围和数额远远超出《条例》的规定。

  三、对我国现金管理制度的思考

  目前执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是国务院在1988年10月1日发布实施的,当时的企业所有制结构和现在已经完全不一样了,当时还是国有企业占绝大多数,而如今是多种形式并存,民营企业占了绝对多数。很显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而现金管理制度却没有发生变化,也就是说现金管理制度已经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严重破坏了国家正常经济秩序;不利于公平竞争,减少国家税收收入,助长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本文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易结算时间的缩短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应进行修改,要对企业现金使用的范围和数额严加限制,强化开户银行对企业现金的监管力度,借鉴发达国家对现金管理的经验,对于增加税收收入和预防腐败意义重大。

  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及各种报酬应改变现金支付方式,由银行给每一名员工设立一个结算账户,企业以转账方式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解决部分员工不依法合并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条例》中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的第一项就是: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我国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制度和个人申报制度相结合,也就是说企业向员工支付报酬时,按照本企业支付的数额依法课税;如果一个员工为多家企业报供服务,员工自己应按全部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调查,员工有多项收入而没有合并纳税的现象很多,原因就是每个企业都向员工支付现金,如果员工自己不去自觉合并纳税,税务机关似乎很难发现。

  如果我们给每一个员工在开户银行设立一个结算账户(不是储蓄账户,相当于法人单位在开户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规定企业对个人报酬不得使用现金,而改成转账支付,那么每个企业支付给同一员工的报酬就会在一个开户行的一个账户上体现。这样税务机关要求每个员工合并纳税的效果一定会很好,因为如果员工不据实纳税,税务机关只要调取员工在银行设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的记录就可以确定其是否有偷税漏税行为。

  目前给每一个人在银行开立一个结算账户技术上可行吗?如果每一个人开立一个结算账户,等于同时减少这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储蓄存款的账户,账户的增加量不会很大。笔者曾经向某大型银行的一位技术主管请教过,他回答,即使不减少储蓄账户,在银行现有技术条件下也没有任何问题,完全可行。

  为什么只允许一个人在银行只开立一个结算账户呢?因为只有这样,这个人在不同企业所获得的报酬才会在一个账户上体现出来,促使员工依法纳税,同时给纳税稽查提供了便利。

  四、企业现金管理混乱的弊端

  (一)企业股东(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经营实现了净利润,股东要想分红进行个人消费,需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现在企业股东通常的做法是不进行分红,而是在企业支取大量的现金用于个人支出,在会计核算上通常记入了其他应收款的个人往来账。

  笔者认为,如果对企业使用现金进行严格限制,那么企业股东如果想将企业的净利润进行个人消费的话,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增加自己结算账户存款的数额,那样势必要课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现金管理混乱,个人所得税的设置功能被歪曲,因为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贫富差距的工具,现实情况是工薪阶层由于全员全额代扣代缴制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绝大部分,企业股东却利用自己的企业作掩护,偷漏个人所得税。这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现象,穷人收入少却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富人却不缴,又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有失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缺失导致公众缺乏对政府的信任。

  朱镕基同志在担任总理期间曾说过,“查一查那些富人,看看他们交了多少税”。既看他们办的企业交了多少税,也要看他们个人交了多少税。他们用于个人消费的钱交税了吗?所以税务机关要严查企业股东通过现金提取对企业资金的非法占用。

  (二)现金使用超范围、超量引发的偷税行为

  我们知道,企业购买存货及销售商品,如果是转账结算,那么企业支付或收到的款项在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上要留有记录,如果企业做假账不予记录,那么企业在该银行账户的对账单一定要留有记录,企业的偷税行为就有了被查实的证据。相反,如果企业不按现金管理制度执行,大量地使用现金结算,就可以形成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既可以躲避银行的监管,同时税务机关也很难查实。

  (三)引发腐败的直接根源什么是腐败?腐败就是权钱交易;怎样的钱权交易是最隐蔽的呢?那就是现金。

  腐败分子收到的贿赂现金有两个渠道:一个是企业,一个是个人。企业为了获得挣更多钱的机会去行贿,个人是为了达成各种目的去行贿,他们都要使用现金。

  下面我们看一下“重庆第一贪”的案例。

  2008年1月14日上午,南岸区融侨半岛一业主找到小区物管,声称要装修住房,但钥匙锁在房内,希望物管公司帮忙想法让装修工人进入自己所在的四楼房内。

  南岸区融侨半岛物管公司人员想到,该业主楼上的风临洲B2区20栋5-1号住户,虽已接房但还没有装修,该住户正好在物管处留存了一把钥匙,可以从五楼借道将装修工人从窗户吊入四楼。保安人员随即拿钥匙带着装修工人进入五楼住户家。

  随后,装修工人从五楼顺利进入四楼房间,而保安却无意中在五楼住户的次卫生间中,发现一堆用胶带密封着的矿泉水纸箱。保安撕破纸箱,竟发现露出一沓钱来,随后满满一箱捆得整整齐齐的百元大钞显露出来。再查看几个纸箱里全是钱,随即报案。

  南岸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前往调查。经现场清点,共8箱钞票计939万元。现金太多,让办案人员忙活了很久。一捆捆排列后,照相取证时竟无法将摆在地上的钞票全部收进取景框内。

  经调查,购房人叫付尚元,房是其姐付尚芳买的,而付尚芳丈夫是晏大彬,重庆巫山县交通局长。其在位8年,这只大硕鼠收贿不断,可是,我们的纪委、监察、检察、反贪等专职的“大猫”,却从未发现硕鼠劣迹,在组织部门考核中也是年年合格、年年过关。

  给晏大彬行贿的周松等人就是为了得到交通局的工程才将上千万现金拱手相送,而官员受贿的现金绝大多数来自于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他们用于行贿的现金全部都是在开户银行从企业的账户中大笔大笔提取出来的。

  试想,如果我们各级开户银行对企业和个人使用现金严格管理的话,他们拿什么去行贿,总不会直接把钱转账到给腐败分子的个人结算账户吧?

  有权力的人如果无法收到现金,他们还会违反党纪国法吗?没有了利益驱动,自然他们就会老实做人,廉洁奉公了。

  五、弊端存在的原因

  (一)银行监管失效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然而,那么多的现金被企业提出,监管何在?职责何在?稽核何在?条例的尊严何在?

  笔者和银行的一位负责人谈到监管失效的问题时,他坦言开户银行工作人员徇私是主要原因,但也有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的因,主要是如果这家银行对现金监管严格,企业很可能要将账户挪到另外一家银行,造成这家银行客户流失,所以银行认为,钱是人家个人的,愿意怎么花管他干吗,只要保住自己的利益和自身银行的利益就可以了,管不了那么多。

  到现在为止,笔者没有听到或看到一则因开户银行现金监管失效而被追究责任的案例,我们见到的都是对受贿者和行贿者的法律处罚。

  这不能不说是人民银行对开户银行的监管失效。

  在调查中有一个人曾经跟笔者说过他们在银行提取巨额现金的过程,其实很简单,他们单位的法人代表与银行的副行长打个招呼,一个星期提出350万元现金,用蛇皮袋子装钱。笔者问他干什么用,他笑了笑说,那还用问吗?当然是送人了。

  (二)制度严重滞后

  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是1988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到现在已经整整22年了,期间我国的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经到了必须严格控制现金使用的时候,并且在技术条件上能够实现,但制度还是一成不变,能不出问题吗?不出问题倒是不正常了。

  混乱的现金管理现状已经威胁到我国政治、经济生活的个个方面,将对我们建设合谐社会、法制社会产生严重危害。

  六、应采取的措施

  在调查过程中,笔者曾经看过一个资料,介绍西方发达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非常严格,如果一个人或企业在银行提取了大额现金的话,立刻就会引起相关调查机关的注意,因为超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很可能意味着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相关调查机关就会密切注意,跟踪调查。

  笔者始终在思考一个问题,目前现金管理的现状与危害不为人所知吗?我们国家那么多高级经济学家他们认识不到吗?每年的官员经济腐败案件中贪官收的是什么不知道吗?答案一定是知道的,但为什么制度与监管没有改变呢?

  有一个人曾给笔者说了一个答案,他说这个事情不是鲜为人知,而是没有人愿意提出来去改,因为他们可能是混乱现金管理制度的受益者,如果去改,岂不是革命革到自己头上了吗?

  笔者认为,从国家发展民族大义来说,任何个人的私利都是微不足道的,何况这种私利是违法犯罪行为。

  提到措施很简单,16个字:修订制度、落实监管、严厉打击、保持常态。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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