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会计之家

开办费摊销

2012/1/27  来源:厦门会计之家

1、开办费摊销
对于“开办费”的摊销目前有两个观点:1.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实施条例对开办费虽然没有专门的具体规定,但开办费应属于长期待摊性质,这是一种观点。2.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在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问问各位专家,那种观点正确 ?
解答: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摊销没有作重新的改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是额时,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按税法规定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上述第一种观点应该是正确的。(陈培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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