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会计之家

厦门财政局网会计之窗: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2014/9/11  来源:厦门会计之家

厦门财政局网会计之窗: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厦财资〔2014〕4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全面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根据财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我们下发了《关于部署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的通知》,同时完成了对系统的升级改造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新系统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为了更好地掌握和使用新系统,特制定《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政部门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都应严格按照《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规定执行。同时,还应按照职责规定,认真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强化系统使用、管控系统风险,特别是本单位经办人、审核人的角色身份认定、授权,以及内控制度的制定,确保网络版信息系统的使用安全,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9日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评估管理、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随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推进,将逐步优化和完善相关功能。
第四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是指市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范自身资产管理流程,明确各方职责,建立和完善上下级之间,以及预算、财务、采购、资产等部门之间联动制约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制定管理制度、推进系统建设、强化系统使用和管控系统风险等手段,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目标的活动过程。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升级完善,负责统一制定全市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规范。各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符合本区特点的个性化功能模块,个性化功能模块应当符合财政部和市财政局制定的数据规范。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推进硬件和网络的必要建设,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六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和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系统、预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决算系统等各种财政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助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各种财政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衔接、数据共享与核查等。
第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梳理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业务的基础上,完善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并将管理流程设置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形成各项工作既有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新机制。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部管理规范和岗位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科学设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经办、审核、审批和系统管理等岗位,合理安排岗位人员,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本单位名称、级次、组织机构代码和人员编制等基础信息,设置岗位人员权限和相应的管理流程、时限等;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初始化操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资产卡片资产全部纳入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并保证资产卡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应当于财务入账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资产卡片,做到“账卡相符”,并于财务入账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完成资产入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产验收入库、领用、使用、保管、交回、维护维修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名称、级次、组织机构代码、人员编制、审批(审核)权限等基础信息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财政部门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内容。
                 
第三章 数据管理与应用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为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基础数据是指资产卡片等原始数据。业务数据是指在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时形成的数据。业务数据应当通过基础数据形成。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日常管理,编制预算、决算,执行政府采购的基础;也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决算,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将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录入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资产数据统计报告工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报送单位季度资产报表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部门季度资产报表数据,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形成本区季度资产报表数据上报市财政部门。年度终了,各区财政部门、各级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形成本区、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资产报表及分析报告,并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报送。如果资产报表相比财务决算报表存在差异不等,除需在系统中填写相关说明外,还需另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内容相同且经本单位签章的纸质说明,区财政部门需汇总本区行政事业单位情况后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纸质说明。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看本级及下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数据;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查看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数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查看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数据。
 
第四章 事项及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系统中设定的管理流程,实现资产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在完成内部决策的基础上,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履行相应的管理程序:
(一)拟新增资产的;
(二)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三)拟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拟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的;
(五)拟办理产权登记的;
(六)事业单位拟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
(七)其他涉及单位资产管理的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文件及附件材料传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权限利用系统进行审核、审批、上报,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事项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管理事项申请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经批准的资产管理事项的执行和资产收益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管理事项执行情况录入系统,并在国有资产产生并确认收益后,于规定时限内将收益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并据此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安全及运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管理及维护,负责全市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数据的应用和保管,包括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建设、软硬件部署、软件开发、系统权限配置、培训、上线及其他业务系统对接等信息化运维工作,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数据的安全。
各区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维护好各自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与市财政局网络畅通,根据上报要求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数据的生成、汇总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于财政内部专网(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端网络的稳定及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网络接入的畅通和应用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市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采用数字身份证书进行登陆认证,具体管理按照《厦门市财政局身份认证与授权管理系统应用安全接入和证书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部署。
第二十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权限配置及管理,严禁同一用户同时具有录入及审核权限,申请人填写《用户权限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财政部门完成用户权限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未按照本规程规定录入资产基础数据及报送资产统计报告,或者资产管理事项未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处理的,财政部门将不予办理有关资产管理事项;报送材料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有关审核部门将不予受理,并逐级退还。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使用资产管理系统报批、审批资产管理事项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需要同时上报纸质文件的资产管理事项时,系统申请、审核和审批应当与报送纸质文件同步进行,并负有保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致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程,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厦门会计之家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分享到:
首页
厦门会计从业考试>考试动态

相关资讯

推荐版块
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