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厦门会计无纸化考试之《财经法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介绍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一般程序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①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②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例题·单选题】银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A.60日
B.10日
C.30日
D.20日
『正确答案』C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厦门会计之家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