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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与评价

2018/5/28  来源:厦门会计之家

厦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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