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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性房地产问题

2012/1/27  来源:厦门会计之家

1、关于投资性房地产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的土地但还没开发,而且也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开发年限.由于土地近几个月增值很快,现企业决定将原本打算自己开发的土地转让给他人以赚取价差,请问该土地使用权仍做为"存货"核算吗?还是转入"投资性房地产"?请引用条款给于解答.谢谢!急盼!
解答:以上两点我一并回答。我个人认为作为存货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投资性房地产,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发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待增值后再转让其开发的土地,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方耀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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