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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财政局会计之窗:三部门发文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

2014/8/8  来源:厦门会计之家

厦门财政局会计之窗:三部门发文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

新华社电 6日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根据三部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并且,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要求;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厦门会计之家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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