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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问题

2012/1/29  来源:厦门会计之家

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问题
请问在新的准则下企业对职工的福利,是否还按以前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还是按实际发生额直接列支?或是可提可不提?如是采用计提,职工福利也已列入工资核算中,计提基数有何相关规定?
解答:新准则取消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新准则的职工福利费主要是指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内设医务室、理发室、职工浴室等集体福利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根据上述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各企业情况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可按照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情况,预计应承担的职工福利费义务,计提职工福利费金额,计提基数可按职工薪酬中的工资(即原工资总额)明细项目发生额,也可按实际发生额直接列支,超过税法规定列支标准的,按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陈培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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