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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会计实务之土地使用权

2012/8/25  来源:厦门会计之家

厦门会计实务之土地使用权

土地是属于划拨,但缴纳配套费、土地储备金;请问这两项费用是直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还是计入在建工程。

解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大致有“行政划拨”、“外购取得”及“投资者投入取得”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支出(如缴纳配套费、土地储备金等)应计入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即不计入在建工程。(陈培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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