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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会计实务培训之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2012/8/23  来源:厦门会计之家

厦门会计实务培训之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有重大影响,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现法人股可上市流通,在新会计准则下,如何核算股权投资(投资人非上市公司)?
解答: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股权分置改革后,法人股可上市流通的情况下,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企业管理层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明确持有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意图(即作为“交易性投资”或作为“可供出售投资”,或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再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陈培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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