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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会计实务: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款中的分包部分,应计入收入?

2012/8/18  来源:厦门会计之家

厦门会计实务培训: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款中的分包部分,应计入收入?
解答:分包工程是施工企业常见的形式,《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在目前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总承包企业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总承包企业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
  这种做法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这种做法确定的收入虽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此外,由于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总承包企业的收入,还可以扩大税前列支招待费的比例,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第二种是,视分包工程与总承包企业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总承包企业收支体系核算。
  这种做法虽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收入与费用,因此,总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核算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可按第一种做法进行账务处理。 (陈培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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