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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法支付的应收款项如何处理?

2012/1/31  来源:厦门会计之家

对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有人认为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也有人认为应计入资本公积,请问新准则该如何处理?
解答:该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新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附录会计科目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解析: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3,根据新准则应用指南正式稿附录会计科目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解析: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本人的理解是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无法支付应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与税法一致了,应用指南正式稿对营业外收入核算内容中虽没有明确无法支付应付款的处理,但采用盘盈利得的表述更为全面,其中也应包含了无法支付应付款等,所以,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新准则规定是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陈培堃解答)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厦门会计之家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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