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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会计实务培训之店面转让费收入

2012/8/27  来源:厦门会计之家

厦门会计实务培训之店面转让费收入
您好!
请教一个问题:要对租赁期未满的店面进行转让(租金已付),涉及到的业务如下:
1、已付租金,但经营期已停止,对于停止经营的租赁期租金是否仍可进行摊销,作为企业的费用?还是不能再作为企业的经营费用,将所收取的转让费先抵减已付未摊租金的费用,差额再转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2、如果上面的处理方法错误,转让费收入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较妥当?
谢谢!
解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应当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平均年限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对租赁期未满的店面进行转让,转让费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应摊销的租金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陈培堃解答)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厦门会计之家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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