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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会计之家浅谈:纳税筹划的契约影响与契约选择

2012/9/25  来源:厦门会计之家

  厦门会计之家:有效纳税筹划是在考虑税收影响的情况下使税后收益最大化的决策。有效纳税筹划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运用契约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展开分析,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各种类型纳税筹划产生和发展的过程。
  大量研究表明,由于经济意义上的不确定性的存在,信息在各个经济代理人之间分布不对称,不同的纳税筹划会产生不同的交易成本以及其他非税成本。在非完全竞争市场,即存在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却常常会使有效纳税筹划与纳税最小化偏离。因为不确定性引致一系列非税成本的增加,而非税成本的出现使纳税筹划策略的选择更加复杂。而交易双方订立合作契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根据契约理论,面对不同边际税率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相互订立契约共同受益。在完全竞争市场,当事人通过签定契约而开展的纳税筹划将实现纳税最小化。契约究竟是如何影响纳税筹划的呢?
  契约改变投资的税后收益率
  假定市场上有两种无风险投资具有相同的税前投资收益率,此时两种投资无差别,是一种稳定的均衡状态。如果政府出于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考虑,对其中一种形式的投资(以下简称第一种投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就导致其税后投资收益率高于没有给予税收优惠的另一种投资的税后收益率。则税后投资收益率的提高必将抬高第一种投资的价格,这又会使其税后投资收益率降低,直到两种投资的税后收益率相等实现市场均衡。
  尽管市场达到均衡点以后,边际投资者对两种资产的选择是无差异的,但市场上仍有相当一部分非边际投资者,他们之间仍可以通过相互订立契约的方式开展纳税筹划而受益。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A企业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税率为25%,C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A企业看好C企业的项目前景,如图1所示。由于税负的考虑,A企业不宜直接投资C企业。进一步假定A企业可以在西部地区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B,再由B企业向C企业投资,B企业从C企业分回的收益不补税。而从享受西部地区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再补税,因此,A企业从B企业分回的收益不需补税。这样就实现了A企业的投资收益最终节税的目的。
  购买的契约选择
  美国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政府通过允许对建筑物、设备、机器进行加速折旧来鼓励资本性投资。也就是说,通过使用高于经济折旧率的折旧摊销表,企业可以多抵扣应税收入,从而降低投资成本。如果一个经营主体租用的车间或设备超过了经济寿命,租赁费用就只能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税前扣除,而租赁费用扣除额的现值通常远远小于折旧扣除的现值。但不能由此就得出结论,在经营中使用自有机器设备的所有企业都能最小化本企业的税负。因为一旦分析了低税负和高税负纳税人双方的税收状态就会发现,放弃节税和出租的机会而采用租赁高税负企业的财产对低税负纳人可能更有利。原因在于低税负和高税负的企业双方可以签订一项安排财产权的契约,若该契约能够使低税负企业有效地将税收利益出售给高税负企业,对双方都有利。因为承租人放弃所拥有的税收利益降低租赁费率从而降低了财产出租人可获得的税前投资收益率。从税收角度看,通过降低对低税负纳税人的设备租赁费率来换取加速折旧的权利,就可以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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