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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会计实务培训之项目合作

2012/9/9  来源:厦门会计之家

厦门会计实务培训之项目合作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现一工程项目以我司的名誉与客户签订节能能源管理合同(由我方投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5年内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归我们所有作为我方的投资收益,合同期满后所有权归客户所有,并产生的效益全部归他。)我方由于资金问题与其他两家合作(他们两家投资全部的工程资金,项目利润按我方20%、他们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部份)。请问我应该怎么处理这一流程的帐务,能不能把项目先作为固定资产、5后进行转让处理。并税务上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合理。
解答:该事项应该分两步做:
1、贵公司与客户合作建设项目,贵公司拥有5年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方式一:可以按固定资产总成本在两方之间分配,分别记入固定资产,分配的标准可以按有效使用年限、预计的现金流量等。贵公司可以按5年计提折旧。方式二:确认为贵公司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确认相关的收益。五年后将该资产转让,并按规定缴交相应税收。
2、贵公司与其他两家联合建设项目,有两种处理意见:
 (1)可以采用借贷资金的方式,借入资金利息不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2)也可以采用合作建设。利润的分配要在税后分配。(方耀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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