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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会计实务培训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2012/9/29  来源:厦门会计之家

厦门会计实务培训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老师,你好:
我司收到一批投资者投入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如何确定呢?
评估报告中没有列明使用年限.有没有最短年限的规定?还是可以自由确定使用年限?
如果提前报废了,该做什么处理?
解答:因你提到的固定资产并未说明是机器、设备、房屋、车辆等,因不同类别固定资产使用功能、效率等的不同,折旧年限也不相同。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外的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有关部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在清理前计提减值准备,税务上分两种情况:(1)、正常报废,财务上处理后,发生的净损失在申报所得税时申报扣除。(2)、非正常报废(如不可抗力、发生实质性损害等),需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才能税前列支(一般是年度汇算清缴前一次申报),具体程序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何渝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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